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诉讼法学会会员,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外国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律师与公证学的教学和科研。
学术成果:
1、 理清了民事诉讼目的论的概念、地位和作用。
2、 较为详尽地探讨了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即民事纠纷的法律评价,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法律利益的形态划分和诉讼观念的文化差异。
3、 深入分析并全面评估了各种诉讼目的论学说的成因和利弊。
4、 提出了民事诉讼事实审理应坚持“确信真实”的主张,并在多篇文章中,论证了“确信真实”的内涵、依据、功能和“确信真实”的运行程序及步骤。特别是关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争议焦点整理的论述极富新意。
5、 提出并论证了独树一帜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利益保障目的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应是利益的提出、寻求、确认和实现。在此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论述了利益保障说的功能,即:使人民主权思想现实化,使利益观念得以强化和张扬;适应了裁判政策形成机能的转变,并可保证人民平等使用法院以获得司法救济的机会,利于增强民事诉讼程序利用的接纳度和信赖度。
6、 以崭新的视角研究了实现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诉讼构造和利益保障诉讼目的论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关系理论、审判独立理论和既判力理论等的影响。
此外,笔者在程序公正、诉讼效益、民事再审、庭前程序及答辩状规则等方面均有独到见解。
在国际学术交流方面,2000年6月底访问了德国、法国、比利时。在法国举行的“中法司法程序及税法研讨会”上提交了论文《我国庭前程序的反思与完善》及《和解、调解与司法救济》,并作大会发言。对法方教授和律师就中国司法程序和证据法方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回答。2001年4月,在有德、日、韩德国内国学者参加的“中国司法程序研讨会”上,提交了论文《中国审判独立现状》一文,并就程序改革、证据立法等问题与各国学者进行了广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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